学会制度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浏览数:6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 学会科学技术奖经四川省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由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省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奖。为了做好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请、推荐、评选和授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学技术奖

(二)杰出贡献奖

(三)青年才俊奖

(四)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旨在表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理论创新、科技进步作出的重要贡献,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杰出贡献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旨在表彰奖励在岩石力学与工程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工程师和科学家。

 

青年才俊奖每两年奖励一次,旨在表彰奖励在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生产实践和教育科研一线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青年工程师和科技人员。

优秀论文奖每年奖励一次,旨在表彰奖励在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理论或技术方法研究等方面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申请、推荐、评选和授奖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评奖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任期4年(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长担任。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奖励委员会。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奖励办设在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主任由学会秘书长任命。


第三章  奖励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有理论创新或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单位和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二)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重要科学技术价值;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四)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需在四川省;

(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第十一条 杰出贡献奖授予在岩石力学与工程技术或管理领域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杰出成就的工程师或科学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候选人必须是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青年才俊奖授予长期在生产实践和教育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师和科技人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候选人必须是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

(三)候选人年龄(按奖励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0岁,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不超过42岁。

 

第十条 优秀论文奖授予在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近两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


第四章  受理和评审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须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推荐,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单位和经学会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推荐科学技术奖各奖项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采用初评、终评二轮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限额择优评定获奖项目和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实际到会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在推荐时提供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奖励办公室审定。每项推荐成果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奖励等级、标准和限额


第二十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奖项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自主原始性创新、或引进消化二次创新和系统集成创新突出,在理论上居于国际领先地位,成果转化有助于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前景者。特等奖总数不超过申请项目总数的15%;

一等奖:在理论上取得突破性、综合性进展,并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与学术地位,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高难度技术的解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作用,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整体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一等奖总数不超过申请项目总数的25%;

二等奖: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着重要学术价值;或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技术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整体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二等奖总数不超过申请项目总数的40%;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个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特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25人;一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经评审组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优秀论文奖不设等级,奖励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理论或技术方法研究方面取得重要的新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内外主要学术期刊正式发表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奖励名额不超过10篇。

 

第二十三条 杰出贡献奖不设等级,奖励在科学研究、设计和施工、科技管理及教学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对学科发展与科技创新、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师或科学家。杰出贡献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个人(或单位)的申请或自荐。

 

第二十四条 青年才俊奖不设等级,奖励在岩石力学与工程有关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突出贡献;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新性的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青年工程师或科技人员。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公示、异议、回避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二轮公示。推荐项目(候选人)的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学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人)在学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奖励办负责组织协调异议的调查,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委员会裁决,并由奖励办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

在异议未解决前,推荐项目(候选人)的材料不提交会议评审;获奖项目(人)的材料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所有子奖项评选结果由奖励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奖牌。

 

第二十九条 获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择优推荐申报上级相关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获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青年才俊奖的个人,择优推荐四川省青年科技等相关奖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奖励办负责解释,自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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